沈陽開公司做買賣的人都知道好借好還,再借不難;可是在現實生活中,總有些不自覺的,把人逼迫到不得不靠法律維權的地步。
那公司要賬的法院維權官司贏了,并且對方也收到了判決書,遲遲不還錢的話多久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呢?
我國法律規定:生效的判決,必須履行。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,對方不主動履行的,可在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。也就是我們所說的「強制執行」。
很多人以為法院「強制執行」是人人適用的,其實并不然,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會「強制執行」的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222、234條規定: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、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;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;基于撫養關系、扶養關系、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;基于退休金、養老金、撫恤金、安置費、人壽保險、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;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、使用中的運鈔車;醫療機構、學校、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、器械、設備及其他物品;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,法院不能執行。
同時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產的規定》第5條規定: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未發表的著作、所得勛章榮譽等知識產權類,也不能執行。
可見,「強制執行」的限制條件很多,當事人在申請「強制執行」之前,一定要預先判斷自己追討的案件是否涉及以上財產。否則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無法「強制執行」,是十分浪費你的寶貴時間的。
了解了法院「強制執行」的執行范圍,就需要清楚「強制執行」的整個流程了。根據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2章規定: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包括:查詢、凍結、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;扣留、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;查封、扣押、拍賣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;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;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。
整個流程是復雜而冗長的。根據網絡上現存數據顯示,一般的「強制執行」案件少則一年,多則難以估算。因為「強制執行」都做不到的情況,可能是遇到了真沒錢的債務人,或者早已轉移財產,死不還錢的「失信被執行人」。
另外,在法院的整個「強制執行」流程中,都是需要收取費用(執行費)的,一般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。當然,申請「強制執行」之前,法院不會向申請人收費;等執行完畢后,被執行人再到法院付費即可。可以理解為,前期的這部分錢是由法院先行墊付的。
總而言之,法院強制執行雖好,但就怕遇見“執行難”的狀況。而且一般費時費力,非常耽誤普通人一天的黃金八小時。這種情況,不如找個懂行還做事的佳才沈陽要賬公司,您說呢?